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6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注册工作,应执行本《规范》。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加工出口罐头的企业,均要在出口罐头底部喷涂上本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内销的罐头也可以喷涂,但不要喷涂在罐头底部,以便能清晰地分开内外销产品。
附件: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订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制订依据
本规范系根据《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而制订的。
1.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管理;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检验的要求;
2.2.10 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