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98)汇管发字第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已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提供更为详实的业务指引,根据《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离岸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
第三条 《办法》第
九条(三)所指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是指经外汇局考核并取得离岸银行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应当不少于5名。
第四条 《办法》第
九条(四)所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必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