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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规定金额的;
  (二)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为客户售汇的;
  (三)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者业务章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二次核对的;
  (二)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金额超比例预付货款售汇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
  (五)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居民个人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因私用汇售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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