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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1998年6月28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减轻企业包袱;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
  第五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帐。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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