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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专项报送长篇小说出版情况和样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关于专项报送长篇小说出版情况和样书的通知
 (新出图(1997)459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繁荣长篇小说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长篇小说的出版发行和宣传评介工作,需及时掌握长篇小说的出版情况。为此,特通知如下:
  1.自1997年7月1日起,长篇小说的出版情况及样书实行专项报送制度。此文所指的“长篇小说”包括新版和再版的国内作家创作的长篇小说(含内地出版的台、港、澳地区的长篇小说),翻译长篇小说,国内出版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长篇小说;
  2.专项报送的内容要求:
  (1)《长篇小说情况报表》(见附表):本文第一项所列各类长篇小说都要填写报表,一种一表。
  (2)样书:新版和再版国内作家创作的长篇小说样书每种三册。(内地出版的台、港、澳长篇小说和翻译长篇小说样书不必专项报送);
  3.专项报送的时间要求:每部长篇小说出版后的一周内,将填写好的《报表》和样书三册报送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并标明“长篇小说专报于青收”的字样。
  4.1997年上半年出版的国内作家新创作的长篇小说需要补报出版情况和样书。补报仍须按“长篇小说出版情况报表”栏目要求,一种一表填写清楚,于1997年7月15日前连同每种样书三册报新闻出版署图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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