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没有明显改变的,应予停办:
1、刊载严重政治错误文章的;
2、严重违背办刊宗旨,超越主办单位业务范围的;
3、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的;
4、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连续半年不出刊的;
5、“挂靠”办刊的,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地职责的;
6、期刊社(编辑部)主要负责人不是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或将期刊承包给个人的;
7、有出卖版面、买卖刊号行为的,或以《期刊登记证》出版图书的;
8、搞有偿新闻、有偿信息性质严重的,或刊登虚假信息给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9、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建立社外编辑部及其他组织机构的;
10、期刊社主要负责人达不到《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
11、连续两次被评为三级期刊的;
12、除学报、学术类期刊外,其他期发行量不足一千份的;
13、利用非正当手段强行征订、摊派的;
14、不能保证正常出版所需经费的;
15、不具备其他办刊条件的。
(七)优化期刊结构。
1、党委部门所办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保留一种机关刊。享受副省级待遇城市的市委可保留一种机关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所属委、部、办、室可各保留一种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省级以下的党委及所属部门不办此类期刊,已办的停办。
2、法制公安类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司部门及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可各保留一种法学理论期刊或一种普及法律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非公、检、法、司系统办的此类期刊必须停办。省以下公、检、法、司部门不办此类期刊,已办的停办。
3、教学辅导类期刊。一律取消分年级辅导类期刊。以一号出版多年级版者恢复为一个综合版,多号多年级版者合并为一个综合版。非教学、科研、教育行政单位和非教育出版社主办的此类期刊,必须停办。
4、对其他类别期刊品种过多、内容重复的,该停办的停办,该合并的合并。
(八)通过上述治理,期刊压缩比例达到10%左右。
(九)根据今后三年内期刊总量基本持平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单位期刊主管部门在治理中停掉的期刊指标,原则上由各地、各中央单位使用,按程序向新闻出版署申办新刊。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单位完成了正式期刊压缩工作,可以优先考虑创办新刊或内部期刊转为正式期刊的申办、审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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