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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出期(1997)118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期刊业进行治理。治理的重点:转化内部期刊,压缩行业、社团组织期刊,控制期刊总量,优化期刊结构,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
  一、转化内部期刊
  (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系列。内部期刊一部分停止出版,一部分改为“内部资料”。改为“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不得超过60%。“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全国期刊管理系列。“内部资料”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现有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内部期刊,经审查批准,可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二、治理社科类正式期刊
  (四)大力压缩行业期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部、委、办、厅、局用于指导工作的期刊,习惯称谓“小机关刊”或“行业期刊”,应予大力压缩。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委、办、厅、局办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的行业期刊,每行业只保留一种,其余的该停办的停办,该合并的合并。
  (五)大力压缩社团期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协会、学会和省一级协会、学会,所办期刊内容相近,发行量较少的,要大力压缩或合并。其他协会、学会所办期刊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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