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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处置权限以外的资产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资产,可凭核准部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事业单位出售资产,须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经核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为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文件;
  三、国有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
  四、单位章程副本;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报告书;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单位终止财务决算及财产清查报告书;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等文件或上述事项变更后的批件;
  九、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十、产权登记汇总表、总结报告及载有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件;
  十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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