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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下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六)近期财务报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八)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一)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二)法人代表任命书;
  (三)对申报单位所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四)其它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该单位占有、使用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承担该部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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