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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控制期刊更名改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关于控制期刊更名改刊的通知
 (新出期(1996)528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期刊提出更名、改刊的较多。除一些期刊因主办单位机构变动,提出更名属正常变动外,有的期刊为招徕读者追求宽泛、甚至怪异的名称,有的超越主办单位任务范围提出更名,还有的期刊多次提出或多次更名、改刊。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期刊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对我国期刊整体质量的提高也有负面影响。为此,有必要对期刊更名、改刊进行适当的控制和规范。通知如下:
  一、期刊名称是反映期刊专业分工和内容的窗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有关期刊的主管单位,要切实抓好所在地区和所属期刊提高质量的工作,督促期刊社(编辑部)严格按办刊宗旨和分工范围出刊,在提高期刊质量上下功夫。对有关期刊主办、主管单位提出的期刊更名、改刊申请,要从严审核。
  二、属下列范围提出更名、改刊的,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上报:
  1、因主办单位名称变动,提出所办期刊更名,且所更名称带有主办单位名称特点的;
  2、因机构撤并或分设,提出所办期刊更名、改刊,且所更改名称带有主办单位名称特点或主要任务特点的;
  3、因主办单位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动,所办期刊不更名难以体现主办单位工作任务提出更名、改刊,且所更改名称体现主办单位新的工作任务特点的;
  4、期刊主办单位变更,接收单位提出更名,且所更名称带有接收单位名称特点或任务特点的;
  5、期刊名称宽泛,不能体现区域特点或主办单位名称、任务特点,要求增强区域特点或主办单位名称特点提出更名的。
  三、属下列范围提出更名、改刊的,其申请应不予上报:
  1、理论刊物改为通俗刊物,或其它专业刊物改为文化、生活或综合性刊物的;
  2、要求改办文摘类期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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