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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内部报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关于内部报刊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出期(1995)1277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央四部委《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下达一年来,各新闻出版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内部报刊进行了有效而稳妥的清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内部报刊的出版管理逐步规范。但是,仍有部分内部报刊存在公开征订,刊登广告等问题。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内部报刊管理原则》及中央四部委通知等规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报刊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内部报刊的清理工作
  1、继续贯彻中央四部委通知,在做好清理工作基础上,对违反规定超范围发行、定价销售、经营广告、举办公开的社会活动及其他经营活动、设立记者站和办事处、与外单位协办的内部报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严肃查处。
  2、对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的现有内部报刊,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律停办;确有必要继续办的,按规定重新报批。解放军系统的内部报刊,凡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的,一律停办;确有必要的,按规定重新报批。科技期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
  1、内部报刊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核准登记。解放军系统的,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批;科学技术类内部期刊,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
  2、各地审批新办内部报刊,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总数,以内部调整为主,并严格控制在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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