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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科技法规,总结十年来科技奖励工作的经验,决定对1992年1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23号令)作全面修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本决定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CCAR-359SE-I-R1 ),重新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1月8日制定,1997年8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民航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
  (三)标准、计量、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科技成果;
  (四)企业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优秀著作;
  (六)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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