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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失效]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损害后果数量巨大、影响恶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飞行安全造成重大危险的;
  (三)妨碍、逃避或者抗拒监察员检查或者拒绝提供证明材料的;
  (四)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处罚的。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比较轻微;
  (二)证据确凿或者当场发现行为人违法;
  (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其违反和法律规范的条款;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制作现场笔录;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被处罚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依法可以当场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收据;
  (七)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及时报所属机关、组织备案,并按规定上交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人名称(姓名)、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三)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四)处罚的形式和数额;
  (五)处罚执行方式;
  (六)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诉讼权利及期限;
  (七)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行政负责人;
  (八)监察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九)作出处罚的地点;
  (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报监察员所属机关、组织备案。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当场执行。不属上述情况的罚款,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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