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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除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对班期时刻表或者其他公布的航班时刻中的差错或者遗漏不承担责任。对其受雇人、代理人或者承运人的代表就始发或者到达时间、日期或者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变更、延期或者推迟航班飞行,并按照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办理:
  (一)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三)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

第八章 改变航程和更改客票

  第五十八条 旅客已开始旅行但未到达目的地点前要求改变客票中未使用部分载明的航程、目的地点、承运人、座位等级、航班或者客票有效期,为自愿改变航程。
  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者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造成旅客改变航程,为非自愿改变航程。
  第五十九条 自愿改变航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旅客应当在未到达客票载明的目的地点前提出;
  (二)改变航程后,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
  (三)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原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
  (四)改变航程后填开新客票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并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
  第六十条 因执行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承运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为旅客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
  (二)改变原客票载明的航程,安排承运人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三)按照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办理;
  (四)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始发地旅客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六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承运人应当在按照本规则第六十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处理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承运人规定免费为旅客提供休息场所、饮料、食品、膳宿或者其他承运人认为必要的服务:
  (一)承运人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取消;
  (二)承运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
  (三)承运人未合理地安排班期时刻飞行;
  (四)承运人未提供旅客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五)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

第九章 退票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未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者旅客自愿改变其旅行计划,承运人可以按本章和承运人的有关规定为旅客未使用的客票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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