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旅客携带小动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和有关连续承运人同意;
(二)在乘机之日按照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三)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所需的有效证件;
(四)小动物必须装在适合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损害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航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第五十条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应当交承运人托运,并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第五十一条 旅客应当对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小动物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导盲犬或者助听犬,是指经过专门训练能够为盲人导盲或者为聋人助听的狗。
第五十三条 盲人或者持有医生证明的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承运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
第四节 托运行李的交付
第五十四条 旅客应当在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及时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托运行李,并在必要时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承运人凭交验的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托运行李,对领取托运行李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当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托运行李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交付托运行李。情况允许时,旅客也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五条 未交验行李牌识别联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领取行李人应当提供承运人认为满意的证明,必要时填写承运人规定的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承运人的损失。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第七章 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照公布的在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时刻,合理地运送旅客及其行李,并按“客票及行李票”上的合同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