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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客票

  第五条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第六条 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四)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五)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为每一旅客单独填开客票。
  第八条 客票不得转让。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运人可依规定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运输或者退款。承运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客票不得涂改。涂改后的客票无效。
  第十条 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全部未使用的,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前款规定客票有效期的计算,自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该客票适用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第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一)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二)承运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三)承运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四)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五)承运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六)承运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第十二条 旅客定座时,由于承运人未提供该航班座位,使持有正常票价客票的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第十三条 旅客在旅途中患病,不能如期完成预定旅行的,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及其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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