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须向民航总局申请换证。换证手续与申请手续相同。
第八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不得承担民用机场工程施工。
第九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承建的民用机场工程,民航总局不予验收。
第十条 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总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中止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涂改、出借、转让施工许可证;
(三)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责任事故。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条修改为:“持有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以收留或者收回《施工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
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民用机场建设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些基础设施得到很大改善,这对保障安全飞行、正常运行、改善服务质量提供了较好的物质条件。但同时由于机场建设发展快,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机场工程施工的管理没有跟上等原因,导致一些施工单位可以随意承担民用机场工程施工任务,其中有的队伍技术力量薄弱,装备很差,管理混乱,缺乏机场工程施工的经验和知识,这就使得工程建设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给机场的安全运行、使用管理都带来了隐患。为适应机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保证机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总局领导对机场建设提出的“严格工程质量、严格验收标准、严格开航条件”的要求,制定了《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十二条,主要突出了对施工证照的管理,就《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定会对加强机场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起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