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听证会召开前,起草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通知。起草人应当首先就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情况、内容以及对修改意见的处理作出说明,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可行性等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负责进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规范性文件应于下发之日起十天内向体改法规司备案。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难度不大的,可采取简化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修订形式,见附录九;修订建议书格式,见附录十五。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格式和编号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采用16开活页印刷,其中60页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采用骑马订单行本。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在左边留出装订空间,穿三孔,以便装在活页夹里。开本尺寸,见附录一。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有封面,封面版式要求,见附录二。
各种规范性文件用封面字体不同颜色加以区别,AP为绿色字、AC为蓝色字、MD为紫色字、WM为桔黄色字、IB为墨绿色字。
第二十二条 AP、AC、MD、WM、IB的首页格式,见附录三、四、五、六、七;正文编排版式,见附录八。各职能部门在AP、AC、MD、WM、IB、CH中使用的部门简称采用英文名称缩写两字代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采用换插页的形式发布,插页涉及到修改的条文,用符号【 】将其括起来,见附录九。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正文均采用60克或70克胶版纸,封面用120克胶版纸。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除中文正式文本外,可采用中文通用版和英文版。中文正式文本的结构一般为条、款、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分章,章中可以分节(见附件二);中文通用版和英文版结构可采用国际上惯用的阿拉伯数字条文编号方法,见附录十、十一。
第二十六条 AP、AC的编号,由文件英文简称、所属规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顺序编号以及修订序号等依次排列组成。具体形式,见附录十二。
第二十七条 MD、WM、IB的编号,由文件英文简称、所属规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依次排列组成。具体形式,见附录十三。
CH的编号,由职能部门英文代码、表格英文简称(CH)、顺序编号、圆括号(内填编制月/年)等依次排列组成。整组编号置于表格靠近装订线一侧下角。表格右上角标明附表(或附件)编号。具体编号方法,见附录十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民航总局机关党政工团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体改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和附录目录
附件一: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英文名称两字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中文正式版本采用体例
附录一:规范性文件开本尺寸
附录二:规范性文件封面版式(范例)
附录三:AP首页版式
附录四:AC首页版式
附录五:MD首页版式
附录六:WM首页版式
附录七:IB首页版式
附录八:AP、AC、MD、WM、IB正文编排版式
附录九:规范性文件修订换插页形式(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