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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条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表格。
  第五条 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 Process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六条 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解释。
  第七条 管理文件(英文为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暂行规定或者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或决定。
  第八条 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第九条 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或者对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第十条 表格(英文为Chart,简称CH),是各职能部门以表格形式印刷下发的各种申请书、证件或者要求填报的表格等。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预计完成日期等。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列入计划。

第四章 规章性文件的制定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人”)具体负责,拟定编制大纲,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进入起草阶段。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起草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草案完成后,应当分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起草部门应当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对草案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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