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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的通知[失效]

|                                |
|  经办审核意见__________              |
|  处长审批意见__________              |
|  司长审批意见__________    国外汇管理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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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十五天)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后称“企业”)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投资款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应先从自己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二、需购外汇投资款的中方投资者,应在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和拨付投资款:
  1.中方投资者关于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款的申请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汇平衡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时外汇局出具的备案文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资者购买和拨付外汇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合营合同规定的份额和出资进度。银行应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为中方投资者同时办理投资用汇的售汇和拨付手续。
  四、中方投资者购买外汇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一级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一级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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