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以外汇储备替代
国际商业贷款有关手续问题的紧急通知
(汇传(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我局关于以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操作规则,有关手续应由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向我局储备管理司办理存款手续,因此,为落实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及保证项目用款进度,请你公司持我局批准使用外汇储备的批准文件委托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到我局储备司办理有关手续,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名单附下:
1.中国银行总行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3.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4.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5.国家开发银行(总金额限于95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