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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柳州分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问题的复函

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柳州分行
 办理个人外汇买卖问题的复函
 ((95)汇管金字第1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
  桂银传(1994)68号文收悉。关于中国银行柳州分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的问题,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并作答复如下:
  一、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要求,市分、支行、地区中心支行不能经营外汇买卖业务。
  二、按照(93)汇业函字第17号文《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经营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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