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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
 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95)汇管函字第041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
  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题通报批评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于1994年12月19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证号:BGS317)遗失。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上述行为,给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金融纪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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