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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九五年全国外汇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一、现场核准制度
  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买卖业务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还需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实地检查。经实地检查核准后,金融机构方可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式开办外汇买卖业务。
  现场核准内容包括:
  1.有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交易员资格、资历情况核准;
  3.交易场地与交易设备落实情况;
  4.境外交易帐户开设情况;
  5.外汇买卖交易品种。
  二、交易员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交易员的特别监管,是指对专职交易员的资格认定和业绩跟踪,包括: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金融机构专职交易员的变更监管
  (1)专职交易员的录用。金融机构必须将其录用的交易员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认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自收到交易员名单起10日内作出同意、暂缓或不予录用的答复。金融机构得此认定后方可正式录用。
  (2)专职交易员的流出。交易员离开原工作岗位或单位,金融机构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备。
  2.对违反《交易员守则》、有交易谋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或客户重大损失的交易员,不得继续从事外汇交易业务。
  三、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自动报告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金融机构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送上月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统计表》和《外汇买卖货币头寸月报表》。
  (2)金融机构必须每半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送《境外交易行情况表》和《专职交易员变更情况表》。报送日期为半年度结束后20日内。
  (3)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半年)将其各交易品种的经营情况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送日期同上。
  2、自动报告制度即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作出报告和解释。
  (1)自营外汇买卖敞口总头寸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
  (2)自营外汇买卖隔夜敞口头寸的最高余额超过其自有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
  (3)自营外汇买卖累计亏损额超过自有外汇资金或营运资金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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