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九五年全国外汇
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95)汇管函字第116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1995年(杭州)全国外汇金融监管会议精神,现将修改后的会议文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各分局要认真学习《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发(1995)81号《
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银传(1995)32号《
关于对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和(95)汇管函字第049号《
关于调整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
《对金融机构境内外外汇资产质量实行重点监管的实施意见》暂缓下发,请各分局继续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附件一: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保证外汇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略)
附件二: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特别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发展,根据《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及“
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和“
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境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实行特别监管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