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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诉金星电脑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有关外汇额度问题的答复

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诉金星电脑工程公司
 借款纠纷案中有关外汇额度问题的答复
 ((95)汇管检字第36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你院1995年7月17日来函收悉。现就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诉金星电脑工程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涉及的归还外汇额度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91)汇管检字第66号处罚通知书中对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私自为金星电脑工程公司垫付外汇额度二十四万零五百六十四美元额度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理,要求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及时收回所垫付的外汇额度。在目前外汇额度取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统一按债权债务发生时国家规定的外汇额度调剂价格折算人民币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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