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限期清理及发放新核销单的有关规定
((95)汇国核字第6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各出口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修改了核销单的格式。新印制的核销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使用。旧核销单将于7月1日起作废。为使各出口单位在7月1日以后能正常领用新核销单,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从7月1日起在15天之内交回未使用的空旧核销单,外汇局将及时予以注销。
二、出口单位将已丢失的核销单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
三、对已收汇而未办理核销的单据,限期在20天以内进行清理。
四、对未到收汇期的旧核销单,出口单位要逐笔列出核销单编号,以便于外汇局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