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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目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 下列情况未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
  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
  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
  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
  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 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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