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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
 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计(1997)97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部拟订了《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转告我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
 
     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和正确引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水平和综合效益,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计外资[1992]52号《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贷发第305号《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文件及法律的精神,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就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
  积极引进外资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盘活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建设了一批骨干项目,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和吸收了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加快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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