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建(1997)123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附: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