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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7)118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新学科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科技专家和学者来华定居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特制订《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

  1997年,我国开始实行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根据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人专发〔1995〕36号《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充分发挥来华定居专家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长期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人员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和执业注册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者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专家司出具的回国(来华)定居的专家证明。
  二、申请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考核认定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者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工程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两项。
  凡符合上述三项内容的来华定居专家均可申请参加考核认定和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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