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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建办(1997)120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现将《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

           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建档案现代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充分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升级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建档案馆。
  第三条 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省一级、省二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 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省一级、省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六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逐项计分的办法。国家一级城建档案馆得分须在95分以上(含95分),国家二级90分以上,省一级85分以上,省二级80分以上。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向建设部推荐1名国家级评审员。省级评审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聘任。
  第八条 评审员条件:
  1、国家级评审员应是副处级以上主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档案工作者。省级评审员应是科级以上主管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档案工作者。
  2、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档案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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