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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八)高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由低设计资质的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
  (九)对于极少数边远地区无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如其“过渡期”时间需延长,须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十)代审、代签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离退休人员执业
  (一)注册建筑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方可受聘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注册建筑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如接受其它单位聘用,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册建筑师服务期限和流动
  (一)注册建筑师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建筑师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新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二)设计单位被吊销单位资格或破产后,原单位法人应在本单位被核销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等上交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地方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受聘到其他设计单位重新注册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六、注册建筑师在工业建筑项目中签字范围
  (一)工业建筑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按项目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二)工业建筑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注册建筑师按建筑专业负责人岗位负责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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