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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计(1995)第167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
  (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
  (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
  (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质量责任
  “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 电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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