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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建人字第701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的结社自由,保障建设系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建设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设社团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在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建设社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社团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建设事业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组织。
  第三条 建设社团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围绕经济建设,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社团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设社团的业务活动受建设部的指导。其资格审查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凡申请成立与建设业务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社团筹备组织向建设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额;
  (八)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发起倡议书;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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