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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事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1.企事业单位的年检、资质审查、资质升级、企业划型、城市综合整治等活动中的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报表为准。
  2.企事业单位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必须以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信息的传输内容应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逐级提供与反馈,统计资料与信息的传输,应按综合部门和各专业部门实际需要的内容相互提供,做到资料共用,信息共享。

第九章 计算技术与统计信息传输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统计工作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发展规划,并逐步加以落实。大中型企业在“九五”期间必须配备微机,事业单位应在近期配备微机。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微机基础知识与应用操作的培训,大力开发统计应用软件,为微机的推广应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为便于统计报表汇总和实现全国建设事业统计信息联网,各地应统一使用经国家鉴定并推广的统计软件。

第十章 统计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统计人员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对已经在岗而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尽早进行统计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统计上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对已获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应进行继续教育,搞好知识更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政管理、公用、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房地产(包括开发、经营、管理、经纪、代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制造等企事业单位。村镇建设、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和部直属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及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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