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统计台账的登记要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是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统一规定的调查文件,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填报上级规定的报表是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对非法报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各类法定报表统一由综合统计部门管理,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填报。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应根据统计台账(或内部报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计算口径、填报范围及上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报表应有填表人签字,注明日期,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单位领导人签章。报表报出后,如发现有误,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受表单位作出书面更正。
第十九条 单位内部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增设报表时,应本着精简、适用的原则,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发挥统计优质服务和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市场信息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和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和检查计划的依据,也是搞好统计优质服务和统计监督的基础。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和统计数据的质量,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分析、上报、公布、存储、保管、归档等各种管理制度和信息传输的网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