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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事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统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国家、部门、地方和本单位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制定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3.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总结、考评、检查等活动,审查签署各项统计调查和对外提供的统计信息资料。
  4.组织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和统计业务竞赛、评比、交流等活动。
  5.会同本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进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聘任及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综合统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是:
  1.按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定期统计报表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统计调查任务。
  2.审查基层、专业报表数字质量和指标间的平衡关系。
  3.做好综合统计部门的台账登记工作,及时汇编各种统计资料,定期公布统计信息,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收集整理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统计资料及有关市场信息,进行历史资料汇编工作。
  第九条 专业统计人员岗位职责是:
  1.建立健全专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2.收集、审核基层上报的专业统计资料,准确、全面地编制定期报表,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部门。
  3.负责收集加工整理本专业有关统计信息,提出专业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原始记录

  第十条 原始记录是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反映,是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基础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原始记录按专业分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及时填写,严禁随意估算。原始记录要有专人填写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干涉及擅自修改。

第五章 统计台账

  第十二条 统计台账是根据原始记录、各种报表用一定的表格形式系统地、经常地登记整理的账册。统计台账分为:综合台账、专业台账、历史台账等。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按专业分工统一管理,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编号,统一制发。指标设置应本着精简、适用的原则,逐步做到统计台账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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