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事业统计规范(试行)
(一九九五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为了加强建设事业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作用,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统计工作规范,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加强经营管理的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搞好优质服务和统计监督的可靠保证。
第三条 统计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管理、计算技术与统计信息传输、统计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或指定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由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
统计法》的行政责任人员。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设置独立的综合统计机构;
2.在综合职能部门内,设置综合统计机构;
3.在综合职能部门内,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4.配备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求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并及时补充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统计人员。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统计负责人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