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搬迁企业技改规划”项目的调整,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采取相对集中或个别处理的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准予补列入“搬迁企业技改规划”。
第十三条 已列入“搬迁企业技改规划”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列入国家经贸委组织下达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计划或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新开工项目计划。续建项目列入续建计划。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搬迁企业技改项目年度计划,由湖北省、重庆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移民局,依据“搬迁企业技改规划”,并结合移民投资年度计划,共同组织。在征得湖北省、重庆市有关银行分行同意后,将其项目计划按国家经贸委技改专项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管理要求,于上年11月底前联合上报国家经贸委和移民开发局。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移民补偿资金金额,由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核定。
第十五条 移民开发局负责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及时推荐到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推荐给有关银行。
第十六条 有关银行总行收到推荐项目后,即组织项目评审,并于本年3月底前将评审结果返回国家经贸委。
第十七条 纳入到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计划(或限上计划)的搬迁企业技改项目计划由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银行,按照“成熟一批,下达一批”的原则,分批下达,并抄送移民开发局,由移民开发局向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转发。
第十八条 有关银行和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对承诺的贷款和移民补偿资金,要在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自筹资金的基础上,按计划及时组织到位。
第十九条 湖北省、重庆市经贸委(经委)、移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并上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经贸委下达技改专项贷款项目计划,又无其他资金来源的搬迁企业技改项目,各级移民局(办)不得动用移民补偿资金擅自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