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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市(1997)413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成都、南京、西安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省、直辖市财办(商委、农委、农办):
  1997年5月19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意见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可以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科研等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有效衔接生产和流通,实现农产品的多层次加工增值,是流通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各地经贸委要充分认识贸工农一体化对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实现“两个转变”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农工商关系,形成种养、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条,密切重要农产品的产销关系,稳定龙头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同时,理顺农产品流通渠道,规范流通秩序,实现对农产品逐级加工增值,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方向转变。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推动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要综合考虑贸工农各个环节在原料、设备、技术力量、劳动力方面的基础条件和潜在能力,重点选择并扶持市场前景比较好、效益高的项目,科学论证,精心规划,逐步推行。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特点,主要选择两类农产品进行:一类是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烟草、生猪等种植、养殖面广的大宗农产品,重点探索加强产销衔接的办法、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帮助企业在原料供应方面稳定来源、提高品质、降低价格;另一类是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要求高、产品附加值高的特色农产品,重点是促进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协调发展,提高深加工水平,实现多层次增值,为企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九五”末,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争取基本覆盖农、林、牧、副、渔各产业,在一些主要农牧产品如粮食、生猪、棉花、糖料及绒毛等行业率先推广。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采取试点示范与面上推动相结合的形式。国家经贸委将适当扩大贸工农一体化试点的品种和范围,继续选择大宗的、产销矛盾比较突出的农产品进行试点。各省(市、区)经贸委要制定本地区贸工农一体化试点示范或总体发展的规划,在各地市抓一批贸工农一体化的试点示范项目,边试点、边推广,带动贸工农一体化工作的开展;同时,推荐3—4个项目作为国家经贸委重点联系项目。国家经贸委贸工农一体化试点和联系项目,由各省(市、区)经贸委初审合格后,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实施;各省(市、区)经贸委试点示范的项目,由各省(市、区)经贸委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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