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被新文件取代)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关于印发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机进外(1997)5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国务院各主管部委贷款办、中国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项目单位、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联合制定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函告。
附件: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有效地利用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包括与亚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保证依据国家和亚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投标和评标,确保采购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标代理
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规定的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公司)。评审委员会应有地方计划部门、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和投资方的代表参加。在将评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审批并得到批复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与招标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协议书中有关双方责任的条款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在招标代理的选择出现严重争执或不公正现象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商国家计委外资司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对制造厂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