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2日)废止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6)809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