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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6)619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精神,落实“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做好“九五”时期的节能工作,结合我国照明行业和电力工业发展现状,特制定“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
  “绿色照明”是九十年代初国际上对采用节约电能、保护环境照明系统的形象性说法。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先后制订了“绿色照明工程”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照明的质量和水平已成为衡量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机构的关注。
  实施“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旨在我国发展和推广高效照明器具,逐步替代传统的低效照明电光源,节约照明用电,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有益环境和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的照明环境,以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照明质量、照明环境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需要。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国电力工业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电力供应不足和用电效率低的状况依然比较严峻,这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推行终端节电技术节约电能,是改善电力负荷紧张状况的主要途径。我国照明用电量约占总发电量的10%左右,且以低效照明为主,是终端节电的主要对象之一。照明用电大都属于峰时用电,因此,照明节电具有节约电量和缓和高峰用电的双重作用。同时,我国用电浪费和电耗高的问题相当严重,是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和污染环境的主要因素,如1995年全国电厂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1/3,所以照明节电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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