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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九五”资源
 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经贸资(1996)483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新时期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适应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做好新时期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九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纲要。
  一、“八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八五”时期,在党中央“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和“高度重视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指引下,我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成绩
  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五”期间,我国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1990年的5.3吨标准煤下降到1995年的3.94吨标准煤,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3.58亿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为5.8%。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下降,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约钢材550万吨,节约和代用木材8100万立方米。全国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创产值700亿元,实现利润180亿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总值1300亿元。按“八五”期间直接节煤量估算,减排二氧化碳约5000万吨、二氧化硫约200万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在缓解资源紧张状况,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改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取得明显进展
  “八五”期间,组织了《节约能源法》的起草工作,并已着手制定《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组织修订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文)。组织制定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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