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交叉任职。
(3)董事会拟聘任的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公司党组织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由董事会或经理任免。
8、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1)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职代会或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2)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相互衔接。
(3)依据《
劳动法》,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代表可与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职责分开
9、明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机构。
(1)政府通过确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和对试点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主要是考核、任免、奖惩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董事,制定和考核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指标。
(2)除确定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不再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3)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暂时代行企业中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具有明确的分别行使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的管理办法。
10、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1)各级政府要根据深化企业改革的客观需要,不断增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管理等职能。
(2)各级政府接收试点企业所承担政府职能的措施明确,妥善处理有关经费、资产、人员等相关问题。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劳动力市场,推行再就业工程。逐步实现离退休和失业待业职工的社会化管理,为试点企业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分离、富余人员进入社会创造条件。
11、加强政府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
(1)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试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在国家政策、法规之外,政府减少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
(2)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科学评价和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3)通过监察、审计和对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