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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
 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6)378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务院确定的百户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目标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试点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目标要求》,制定实现《目标要求》的具体措施,注重取得实效,把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国务院确定的百户企业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百户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了使各试点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在切实按照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改革的前提下,对1997年底前的试点工作提出以下阶段性目标要求:
  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结构规范
  1、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1)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明确,国有资产及其他各类出资者产权代表到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企业财产的各类出资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出资者投资及借贷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逐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非银行债权转股权、“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逐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2、确立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
  (1)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2)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主要是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行使决定权。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享有部分股东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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