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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五、为明确担保责任,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亦可责成本级财政部门相应抵扣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原担保部门的财政拨款。
  六、欠租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保证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按正常固定资产同期限档次利率执行。中国银行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各地归还贷款情况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每年3月,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从地方财政扣回,归还银行贷款,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3年还贷期满,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一次性从地方财政扣回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
  七、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的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的顺利解决,具体解决的方案由租赁公司与欠租企业、担保单位协商确定。
  八、中国银行在收到欠租企业提供的下列文件后,办理贷款手续。
  1、企业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的贷款申请。
  2、原租赁合同及已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3、省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向财政部和中国银行出具的按期归还贷款和逾期不还同意扣款的承诺书。
  4、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九、为便于管理和避免损失,统一由中国银行为欠租企业将人民币换成外汇以偿还租金,其有关费用由申贷企业承担。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当地法院加快审理和执行进度,秉公办理,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此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由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自下文之日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将这一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及中国银行。对清欠不力的地区,上述部门可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相应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以促进欠租问题的尽快解决。
  十二、租赁公司在开展新的业务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加强管理,避免新的拖欠。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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