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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6)627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法〔1994〕6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276号)下发以来,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为进一步推动欠租问题的解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欠租问题仍应坚持国经贸法〔1994〕69号文确定的“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有关企业要采取措施尽快偿还拖欠租金。担保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帮助企业尽快解决欠租问题。
  二、对企业确难偿还拖欠租金,又是地方政府担保的项目,为维护国家信誉,采取债务转换办法,将外债转为内债。即由国务院批准安排人民币特种贷款,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成国内银行与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次国务院安排解决欠租总金额控制在2亿美元之内,由中国银行按国务院特种贷款规定具体办理有关贷款业务,有关特种贷款的政策问题与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另行商定。
  三、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司法解释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出具担保的融资租赁项目。
  四、在债务转换中,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要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提交确保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对企业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同意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财政返还中等额扣回,用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各有关省、市政府应要求企业制定年度还款计划,督促企业按期偿还银行垫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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