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场管理
26、完善联运经营规则,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从事联运经营活动以及货物承运前、交付后的延伸服务,都应纳入联运市场管理范畴,促进联运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各有关部门、地方要加快出台工商、物价、税务等配套管理办法,为联运企业提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制止垄断经营和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27、运输代理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联运组织形式。要积极培育和促进发展我国统一、规范的国内国际运输代理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联运企业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加快国内国际两个货运代理市场相互融合及一体化进程。
28、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联运代理人与承运人经营的业务类型不同,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必须严格分开。运输企业开展代理业务,必须从运输主业中分离出来,不得以运输和装卸为条件强行代理,垄断市场。代理企业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目费率收取费用。
29、用户托运货物可委托联运代理人,也可直接向承运人办理托运。选择哪种形式、委托谁为代理,完全由用户自主决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干预,不得强行代理、垄断托运业务。
(八)人才培训和理论、法规建设
30、通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间团体等多种渠道培训以及通过开展国际交流,加快联运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好,善经营、会管理的联运企业家队伍。
31、开展对联运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探索,指导我国联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断向高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
32、加强联运法规建设。国家经贸委将会同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客货运输代理管理办法,从立法上规范各方行为,保护联运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客货用户及运输部门的正当利益。
四、组织实施
33、本《纲要》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铁道、交通、民航、内贸、外经贸等部门要根据本《纲要》的内容,结合各自职责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与本《纲要》协调一致。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要根据本《纲要》的原则要求及国家两委三部经交〔1986〕235号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35、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联运联合会及各地联运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为广大联运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和助手。